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是指劳动者与外单位存在提供劳动获取报酬的关系。从性质上来讲,分为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劳动者在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首先要判断劳动者与外单位建立的是否为劳动关系。这主要看员工的单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及该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构成所单位的主要业务内容这三个方面。 本案中,剧场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定点于晚9点至12点在剧场工作,受剧场关于工作时间制度的约束;服务生工作也是剧场业务的组成部分。据此,可以认定与剧场建立了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结合本案,在外,不能保证自己的休息时间,导致上班打盹。鉴于其工作岗位是保安,上班打盹可视为严重影响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可以解除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