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由此可见,双方签字或盖章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的,视为用人单位同意签订。同时如果该劳动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那么即为有效。《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