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居损害赔偿的问题婚姻法规定的赔偿称为“离婚损害赔偿”,其请求权的主体和事由都是特定的——主体只能是受损害的无过错的配偶;事由只能是因重婚、因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因实施家庭暴力、因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总而言之,它是对离婚损害的一种赔偿,所以请求权只能是“过错”方的配偶。而你与那个女孩只是同居关系而非合法夫妻,你们之间不能互称“配偶”,她当然也就不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条件。说白了,她是没有权力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提出了,也不会受理。当然,如果你与其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发生纠纷的话,可依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提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