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保证与《担保法》上的保证可以进行以下的区分:
(1)前者是保证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后者为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2)前者具有性,即被保证债务的无效并不影响票据保证行为的成立;后者具有从属性,即主债务无效或可撤销时,则保证债务便因此而无效或可撤销。
(3)前者无先诉抗辩权的存在,即持票人可以不分保证人、被保证人的先后顺序,直接向保证人请求付款;后者则有先诉抗辩权。
(4)前者如果为2人以上的,则所有保证人要对债权人负连带责任;后者为2人以上时,保证人可以约定负按份责任,而不负连带责任。
(5)票据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对承兑人、被保证人及其前手,可行使追索权;而担保法上的保证人向债权人清偿之后,仅可取得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