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
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建议咨询一下公证机构是否可以办理公证手续,由第二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另外,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本案中即使你可以继承,但是要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