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有关规定,缴存基数是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的员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具体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加点工资等)。单位、个人缴存比例最高均不得超过20%。如有单位超过工资总额的20%缴纳住房公积金或将生活补助、独生子女补贴等未被纳入工资总额的部分计入缴存基数则为超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其通知中称,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出部分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缴存和个人缴存两部分构成,其中单位缴存部分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的缴存比例;个人缴存部分则为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的缴存比例。这样,要使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达标”,就必须算对缴存基数及各自的缴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