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已建立政府法律援助机构3149个,其中县区级地方已成立2691个。为便利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全国共设立乡镇法律援助站点5万多个,其中设在各地残联的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就有2500多个。残疾人应当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常住户口所在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或者乡镇法律援助站提出申请;如果当地有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分中心、工作站)的,残疾人也可以向他们提出。此外,各级法律援助中心还通过发放法律援助卡、开通法律援助热线、设立咨询信箱、实行上门服务为残疾人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残疾人可以通过这些途径直接进行咨询或申请。提出申请时要出具四个方面的材料:身份证、户籍证或暂住证;申请人以及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证明;申请法律援助案件的基本情况的证明材料;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代申请人应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法律援助机构根据这些材料作出是否批准法律援助的决定。需要说明的是,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有审判管辖权的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受理;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人民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该人民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统一接受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