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路面施工防护不当致路人摔伤,谁来赔偿问题解答如下, 在工地与食堂之间行走的路上掉进一个新开挖的供暖沟中身体受到严重损害,雇用单位给出了3万元医疗费后,雇主一走了之,工程转给了他人,家属和雇用单位交涉多次没有任何结果,特此来找律师帮助解决赔偿的问题。听了张燕的叙述,我意识到这是一个棘手的侵权赔偿纠纷,案子的关键是依法确定侵权人,然后才能有效地主张赔偿。经过充分与张燕沟通,我了受伤发生在休息期间,从食堂吃完晚饭返回住处的途中,这种情形不能认定为因从事雇佣活动受伤。我给张燕分析,追究赔偿责任必须找到适格的主体。本案中,工作区生活区之间的开挖的管沟是导致张某某受伤的元凶,根据民法通则,“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另外,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六条:“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所以该公路所属的业主也应列入被告;再者,雇用单位把张某某从外地雇来做工,负责安排食宿,那么在工作区域之内发生事故,雇用单位在管理上有过错,因此应当把雇用单位列入被告。我们确定,把以上三方列为本案赔偿主体,负连带赔偿责任。确定雇用单位和管沟的业主很好举证,但确定第一侵权人管沟的施工人却很困难,因为张某某受伤时因天黑,位置在偏僻的山区,救助人没有报案,因此受伤地点只有一些救助人的口述、笔录,和处理事故的说明。这一重要内容必须有充足的证据。为此我和张燕等人特意去了一趟薛家湾,调查了几个救助人,约见了雇用单位、业主和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把对话录了音。更重要的是,我们取到了雇用单位为救助伤者向业主汇报的书面材料,上面盖有雇用单位的公章!这下确定原告受伤地点和管沟施工人的证据没问题了。回到呼和浩特市后,我立即写好了诉状,为节约开支,应当事人的要求,他们先回吉林了。由我一人负责从立案到开庭的所有事宜。由于事前做了全面的分析,立案后虽经一些波折,但该案到2009年8月,最终圆满获得胜诉,当事人原以为没有希望的赔偿款,通过诉讼得到满意的赔付共计1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