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司倒闭,解除劳动合同,会有补偿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倒闭,劳动合同终止,公司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四)规定,公司倒闭(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六)项、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一个月工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补贴和津贴、加班工资、奖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计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