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地下停车场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解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当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存在地下车库情况下,这时地下室车位面积能否计入可售面积有的税务机关认为应计入可售面积,有的则认为不应计入可售面积相关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某市地方税务机关认定:地下车库应计入可售面积,并且该项地下室成本并不可以全部一次性结转销售成本,而是进入计算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的总成本,当期实际销售车位面积计入已售面积,结转销售成本,与当期实现的车位销售收入形成配比国税发[2020]31号第三十二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