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保关系从外地转至苏州市区统筹范围(市本级、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程序如下:1.在市区统筹范围办妥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社保经办机构出示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填写《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提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手续,并根据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记载参保人员的历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情况。
二、转入前建议与拟转入社保经办机构核实是否符合接收条件。
三、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因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社会保险关系,同一时间段出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重复缴费情况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予以清理,相应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其中:养老保险重复缴费部分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实际转移金额的,予以接收,并于结算年度末结转使用。如是多地转入,转入地与转入地之间的缴费部分有重复,这种重复苏州市无法操作清退只能作合并处理:缴费时间不重复计算,缴费基数、个帐金额进行叠加。建议具体咨询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苏州市本级:,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