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31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担保法解释》第42条:
一、人民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31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讼。
二、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1)从这两部法律规定来看,从你
第一笔工资被扣除之日起,你就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在判决生效后没有还钱之前是不能的,这是法律规定的。同时,你也不需要等到债务全部履行后,要知道诉讼是有时效的,等到全部扣完如果超过两年了,那两年前的就不受法律保护了。
2)由于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的部分只能是保证人已经承担的部分,因此实践中,基于两年时效的保护,如果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是连续的履行行为,一般可在每个两年内分阶段提出,这样每次的诉请标的明确,简化诉讼。并且如果
第一次的诉讼后,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并被执行的,
第二次的履行一般双方都可协商解决,是不需要诉讼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