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有下列做法之一,在现场不能纠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够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
(四)无牌、证的非机动车在市区道路行驶的。第四十四条有下列做法之一,在现场不能纠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够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
(一)载物超长、超宽、超高等违背限定的;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加装载人、载货装置的;
(三)酗喝酒后行驶非机动车的;(四)无牌、证的非机动车在市区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未按限定地点停放妨碍交通的,能够依法将其移至就近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并通过标志牌或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不得收取任何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