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1、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外,(如果是当场死亡,则没有上述赔偿项目),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山东省为42837元),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山东省为15788元)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山东省为6776元)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755元)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山东省为9446元)标准,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