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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共有房屋怎么分割,如何判房屋归谁所有?

帮助5人 5w浏览 匿名 2020-09-15 台湾桃园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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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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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分析——双方共有房屋闹分割。小李和小孙结婚6年后,前年经诉讼离婚。当时两人达成调解,对婚后买的一套天通苑的住房进行折价分割,房屋归小李所有,由他负担剩余贷款,并向小孙支付当时房屋评估价50%的折价款约50万元。但此后小李未支付折价款,小孙便向海淀申请执行。执行法官找到小李。小李说:“我们买房时房价低,在家人帮助下,仅共同支付了约10万元首付款。可离婚时房价已大涨,即便房价一半的折价款也翻了好几倍,我一下子也拿不出50万。我只能先向家人借10万付给小孙,其余的从6000余元月工资中扣除房贷和生活费,每月还2000元,以后再想办法。”小孙却不同意,她很气愤。“他若不付钱,我没办法再买房,他必须卖房来付款!”见小孙不理解自己的实际困难,小李也很生气。两人的关系再次降到冰点,甚至在谈话时,也吵得不可开交。最终经法官劝解,小李自己卖了房,支付了折价款,两人离婚后再次发生的激烈矛盾才算解决。法官解释——离婚后共有房屋怎么分割,如何判房屋归谁所有共有房屋分割要协商好据海淀杨法官介绍,目前,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房屋进行分割,一般采用折价分割法,即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但在房价高涨的背景下,这种方式却很难执行。因房价升高,房屋折价款的金额已高达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一些案件中,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实际并不能一次性付清折价款,双方之间极易因此再发纠纷。所以,杨法官提醒大家:离婚夫妻可在分割共有房屋时协商,希望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在诉讼中支付房屋折价款,或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再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属。若双方都无力支付房屋折价款,也无法就分期还款达成一致,可协商以其他方式处理共有房屋。如维持房屋共有现状,仍在房屋内居住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费用并适时调整,待条件成熟时再分割;又如,出售房屋,双方分割售房款,再购置新房。总之,分割共有财产的过程中,双方应充分协商,避免再次发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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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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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的房屋归谁所有
1、如果卖家给一方办理了过户,另一方没有办理过户的,房屋归先办理过户的一方所有。2、如果双方或者多方都没有办理过户的,房屋归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一方所有。3、如果双方都没有办理过户,也都没有办理预告登记手续,房屋归先占有房屋的一方所有。4、如果双方都没有办理过户及预告登记,并且都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房子的,房子归已经先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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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婚前个人房屋婚后不让进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婚前房产是否允许配偶入住,需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1)若房屋系由男方在婚前购置并登记于男方名下,则该房产归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在此情况下,男方有权利自主决定其是否同意配偶入户居住;
(2)当男方在婚前购买了一处房产后,即便没有在产权证明上添加女方姓名,但在婚后将女方加入到房屋所有权人名单中,这便被视为男方对女方的一种无偿赠予行为,此时,该房产便成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女方自然享有居住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的归属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获得房产证,只要房产证上仅登记了一方的名字并且该方已全额支付购房款项,那么该房产便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2、在婚前支付了房产的首付款项,而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贷款偿还责任,那么在这段时间内所偿还的贷款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都应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3、如果在婚前购买的房产被用作新婚夫妇的居所,并且只登记在其中一方的名下,那么该房产仍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离婚车辆归女方所有拿着离婚协议能变更那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依法解除婚姻关系之后,依据离婚协议所签署的车辆过户事宜,亦是可以进行操作的。
具体的办理过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需提前做好相关的资料准备,包括离婚证书、离婚协议以及车辆行驶执照等原件或者复印件;
其次,由离婚协议中涉及的某一方当事人携带着上述已经准备齐全的文件前往机动车管理部门按程序办理;
最后,经过机动车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核实之后,便会为您完成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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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屋顶所有权是归谁的
楼顶空间的所有权归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即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原则上不能归属于顶层区分所有权人所专有使用。顶层楼板以上的楼顶空间,当然更属于区分所有人所共有,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都是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由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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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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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屋财产归谁所有
根据新婚姻法。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登记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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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哪些情况下会成为必要共同被告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必要共同诉讼人主要存在以下三类法定情形:
首先,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借用集体企业之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在诉讼过程中,这些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及其所属的集体企业应被视为共同诉讼人;
其次,若营业执照上所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相符,那么,以业主及实际经营者作为共同诉讼人;
最后,当企业法人进行分立时,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产生的争议,分立后的各个企业法人均应作为共同诉讼人。
关于共同诉讼,主要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必要的共同诉讼。
这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超过两人,且参与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共同性,人民法院必须将案件合并审理的诉讼类型。
这种情况下,各诉讼标的必须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各诉之间具有紧密的关联性,因此,人民法院无法将案件拆分成多个案件进行审理,只能进行合并审理。
如果原告在起诉时遗漏了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原告补正。
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当事人被称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例如,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的两人以上对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表示不满而提起行政诉讼时,他们就构成了共同原告;
第二,非必要的共同诉讼。
也被称为普通的共同诉讼,这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超过两人,且参与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可将案件合并审理的诉讼类型。
此处所提到的“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相同,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相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农村房屋赔偿金大概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农村房屋拆迁赔偿规定如下所示:
首先是房屋补偿费用,这一部分主要是对被拆迁房屋所有者的损失进行弥补,相关标准依据被拆迁房屋的构造及损耗状况进行划分,并按照每平方米的价格进行核算。
其次是周转补偿费用,这一费用主要是用来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者因临时居住环境带来的困扰,具体计算方式依据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并按照被拆迁房屋所有者的家庭成员数量每月给予相应补贴。
再者是奖励性补偿费用,这一费用主要是为了激励被拆迁房屋所有者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个项目的标准将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制定。
最后是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这一部分包括了合法拥有房产的评估价值,以及经过协商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或者是通过评估得出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此外,房屋拆迁补偿差价也会被计算在内,其计算公式为:
合法拥有房产的评估价值加上经过协商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或者是经过评估得出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然后减去被拆迁人获得的调换产权房屋的评估价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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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费归谁所有
关于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全部补给房东,房东根据补偿标准合理补偿租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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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财务侵占4万发现后归还会受到什么处罚
[律师回复] 解析:
倘若员工因职务侵占而触犯刑法被立案调查,即使其已主动返还所侵占之财物,仍难逃刑事责任;
然而,主动偿还财产可作为量刑时的重要考虑因素,有助于减轻刑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则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涉案金额达较大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须缴纳罚金;
若涉案金额巨大,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
而对于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情况,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也必须缴纳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隐瞒掩饰所得涉案4万元会判多重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那些故意掩盖、隐瞒犯罪所得金额达到了40,000元人民币的人士,他们将被判定为涉嫌犯下了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据法律规定,此类罪犯通常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惩罚,同时还可能需要缴纳罚款。
在审判过程中,如果法院认为该罪犯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则将可能被判处更为严厉的刑罚。
具体来说,“情节严重”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掩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超过100,000元人民币的;
其次,掩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发生次数超过10次,或者发生次数在3次以上并且总价值超过50,000元人民币的;
再次,掩盖、隐瞒的犯罪所得是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重要财产,其价值总额超过50,000元人民币的;
最后,掩盖、隐瞒行为导致上游犯罪无法得到及时查处,从而造成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种情况就是实施其他掩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碍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责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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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房的房屋归谁所有
如果房子落在双方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实,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分父母出资购房的时间,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父母出资购房的比例及出资方式等因素来确定该房屋所有权的最终归属。如果一方父母在其子女结婚前出资买房,则该出资资金被认定是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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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业委会擅自动用公共收益是否违法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小区公共收益的合法使用规定如下:
首先,在扣除了合理的运营开支后,所有剩余的公共收益都应归属于全体业主共同享有;
其次,如果对于公共收益的使用已有具体的约定或协议,则应当严格遵循这些约定或协议;
若并无任何相关协议或约定,或是约定内容含糊不清,则应该根据每位业主私人拥有的物业部分的总面积所占比例进行相应分配;
再者,所有公共收益的主要用途应是优先用来填补某些特定项目方面的维修基金之缺口,当然,在没有其他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亦可根据业主大会的最终决策来安排其用途。
如果业主们发现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自我管理执行机构或者代理记账机构存在任何违反本小区相关管理规约、业主大会相关约定的行为,他们有权向当地街镇或房管部门提出投诉,同时,业主们还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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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是谁决定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均须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并依法签发拘留证。
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将被拘留者逮捕,则需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如遇特殊情况,可将申请审查批捕的期限延长一天至四天。
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其审查批捕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执行拘留过程中,执行人员需向被拘留者展示拘留证,且被拘留者应在拘留证上签字或盖章。
若被拘留者拒绝接受拘留,执行人员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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