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孩子作为爱情与婚姻的结晶自然应该是被父母视若珍宝的,如果男女双方离婚后,对于孩子的抚养权也常常存在争议,在男女双方协商的情况下或者协商不一致介入进行判定后,一切就已经成定局了。那么离婚后孩子归男方女方有探视权吗一、离婚后孩子归男方女方有探视权的相关规定《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适用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视权,从法律的规定来看,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因此,规定探视权是未成人获得父爱、母爱等婚姻家庭权利的具体体现。从法理上说,探视子女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一种派生权利,这种身份关系,不仅是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也是非抚养对子女的探视权的法律基础。只要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探视权就应当是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非法定理由不能限制或剥夺。所以,探视权既是父母的权利,实质上,也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负的义务。对方提出要见小孩的要求是没有办法拒绝的,探视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对方有过分的行为可以报警,自己是不能决定不让对方探视孩子的,中止探视权要由来判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