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酒店、餐厅、酒吧等经营场所,经常可以看到“本店谢绝自带酒水”之类的告示,有的餐厅虽然不限制自带酒水,但是会对自带酒水者收取一定的“开瓶费”。谢绝自带酒水或者收取“开瓶费”的做法明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相关告示和规定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即所谓的“霸王条款”。因为经营者谢绝客人自带酒水的告示,侵害了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谢绝自带酒水是迫使消费者购买高价酒水,是一种强制性的交易行为,剥夺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餐厅出售的酒水价格不公平,属于暴利;经营者收取的“开瓶费”,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等值,有失公平,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价格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