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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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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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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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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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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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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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管辖。
2、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应携有关文件材料到人民立案庭办理立案登记手续,案件由立案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3、申请执行,一般应向人民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生效法律文书。(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还应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4、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应向人民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5、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按照人民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缴纳申请执行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