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我国的行政复议法,食品药品行政复议决定规定如下:
1、对各市药品监管局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各市药品监管局作出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和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各市药品监管局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消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各市药品监管局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审核、登记、备案有关事项,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有依法办理的;
5、认为各市药品监管局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各市药品监管局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