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第128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由此可见,承包期内,承包人有权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他人。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是法定的权利,不需要经过发包人的同意。而且,转包给他人只要签订的转包合同生效即可,也不需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此时,登记虽然不是生效要件,但却是对抗要件,即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