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可以转租,且出租人不同意转租的,承租人也不得擅自转租。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比较清楚。但是,不动产租赁合同具有继续性的特征,应当尽量维护租赁权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安定性,发挥促进交易的功能。一般来讲,同意转租,应当由出租人作出明示表示。默示能否成为同意转租的形式,实践中颇有争议。而根据《民法通则》第56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据此规定,我们认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示形式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主要形式,在是否同意转租的问题上,法律没有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从默示之中同样可以推定出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如果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为目的,面对显而易见的转租事实,历经多年而不提异议,还按月收取租金,可以从双方的相互默契中推知出租人已同意转租。既然双方没有约定允许转租而出租人已经默示同意转租,以后再以没有经过自己同意而提出收回房屋就不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