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属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属于“本集体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规定,企业资产全部出卖后,其资金在偿还内、外债务,补发职工工资,补偿临时工、合同工及工伤人员等各种经济补偿后,剩余的净资产可以按出资多少、供献大小、工龄长短等因素进行量化分配。“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应该包括本企业退休职工,(已死亡一年以上的因失去主体而除外)。而临时工、合同工除在遣散安置时应按规定给予以经济补偿(包括两金三险)外,不应再参与这种属于“本企业劳动群众”的所有权分配。这点,就是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国营企业以及和改制后已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根本不同的地方。为啥不包括外来的临时工与合同工,道理很简单:此前在这个城镇集体企业做临时工或合同工,他们和这个企业是以合同的形式建立的劳动关系,企业拍卖,劳动合同自然终止。除按法律规定得到经济补偿外,其身份并不属于这个企业的“本企业劳动群众”,比如农村人员,他属于他所在的农村生产队那个集体的劳动群众,他对其集体土地和生产资料是有所有权的。这也是我国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固定工用工制度所形成的。《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频布实施和通过企业改制等政策措施,也正是要解决这些不合理的用工制度和所有制问题。从而实现全员劳动合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