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其次,就该问题而言,如果的终止执行裁定已经送达,那么就立即生效,当事人只有耐心等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