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刑诉法中的搜查扣押笔录的程序是怎么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诉法中的搜查扣押笔录的程序如下:
搜查的程序:
1、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3、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
4、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5、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6、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扣押的程序:
1、扣押物证、书证通常是在勘验、搜查时进行的。
2、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3、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4、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5、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6、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