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检察院撤回,一般情况下不得就本案再行:
1、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的,应当制作《人民检察院撤回决定书》,加盖院章后送达人民。人民要求书面说明撤回理由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说明。对于人民认为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的理由不充分,不同意撤回并决定继续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继续参与刑事诉讼,建议人民依法裁判。
2、对于撤回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新的事实,是指原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种罪名,也可以是异种罪名;新的证据,是指撤回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能够认定的证据。因为发现新的证据而重新的,应当重新编号,制作新的书。重新的书应当列明原提起公诉以及撤回等诉讼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