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法庭调查应按以下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开始,首先由当事人陈述,其顺序是:
(1)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宣读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2)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3)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请求权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请求权第三人针对原告、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
(4)原告或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
(5)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