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买房已交付定金买方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吗
所谓定金合同,顾名思义,就是约定以后要订立相关联的另一个合同,为了交易的顺利进行,买受人先行支付一定的定金作为担保。因此,在房产交易过程中,我们通常会先订立一个居间协议并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并约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的相关事宜。违反了定金合同,可能违约方会承担与定金相关的违约责任。违反定金合同通常表现为,因一方过错而致使房屋买卖合同不能顺利签订,致使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房屋不能继续交易。房屋买卖不能继续交易,则违背双方之前的真实意思表示,导致买卖行为终止,其行为违反了当事双方真实交易的初衷,这样就会使守约方遭受损失,从而破坏正常的交易秩序。如果在交付定金之后,一方违约,违约方将会受到定金罚则的规制;如果非当事双方的原因而违约,则收受定金的一方返还交付定金的一方定金,之后的房屋买卖合同将终止。因为定金合同为预约合同,仅对将来顺利缔结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非为交付标的物实现交易。因此,违反定金合同的赔偿,仅限于赔偿机会损失(信赖损失),而不包括可得利益(履行利益)的损失。
哪些情况下买方可以要求退定金
(一)因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开发商必须返还购房定金
定金具有担保和惩罚的性质,也就是说,购房者先交给开发商购房定金,在之后再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如果购房合同顺利签订,那么购房定金就一般转为购房款;如果购房合同未能顺利签订,那么购房定金就要区别情况对待。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地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反还定金。虽然说购房定金是购房者交纳的,但定金本身对开发商也是有约束作用的。也就是说,如果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签订,那么开发商不仅需要全额返还购房定金,还要另外支付等额的价款给购房者,这就是购房定金的惩罚性质的体现。
(二)因不可归责于开发商或购房者的原因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开发商必须返还购房定金
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签订,但是这不是开发商或者购房者的原因导致的,进一步说,如果开发商和购房者对合同不能签订不存在过错,那么开发商也是必须要把购房定金全额返还给购房中的。但是,由于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和购房者都没有主观过错,所以开发商不需要再额外支付等额的价款给购房者。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主要体现为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由于发生了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导致商品房不符合当事人交纳定金时的条件,如果购房者拒绝签订商品房合同,那么开发商就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而是全额返还购房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