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过错归责转移风险要求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本条规定实际上是根据一方的过错原因来确定风险由谁负担的。同时,鉴于以过错归责为转移风险条件的原则,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因标的物质量、数量品种、规格等不符合同约定的原因,买受人依法拒绝接受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变异、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