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复议适用的情况:《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是:
(1)对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诉讼撤销判决适用的情况: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的;
(六)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