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股权进行拍卖的,拍卖成交后,向证券交易和结算相关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在执行程序中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拍卖成交后,人民应当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买受人持拍卖机构出具的成交证明和财政主管部门对股权性质的界定等有关文件,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