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邀请当地经济、金融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企业类型、专业技术人员构成、内设机构介绍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中小企业发展情况、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和开业后经营风险分析。
(三)章程草案,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与职权、议事规则、风险管理和防范等。
(四)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五)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六)具有法定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股东或发起人的资格证明、身份证明等基本情况。
(九)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协议。
(十)企业法人出资人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十
一)营业场所的证明材料。
(十
二)专家论证意见。
(十
三)依法依规经营和风险控制承诺书。
(十
四)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