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如果房屋存在漏水、器物损害等明显不符合租赁物性质,你方需要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3.如果房东拖延不修,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4.租赁合同成立后,给付租金是租客的义务。其不诚信拒绝给付租金的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金钱义务不存在履行不能,你方可以要求对方强制履行,给付租金。
6.除此之外,如果合同约定违约金的,还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7.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