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怎样才算构成介绍卖淫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法第359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客观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客观行为表现为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希望您对我的回答感到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