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见证人应当与遗产无利害关系,根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由于未写明收据内容,原则上平均分配,见证人之一应当为遗嘱起草人,3万元购房款是子女出的。当然,本案中还涉及房改房问题,且老人立了收据,可要求在老人遗产范围内偿还此3万元。98年9月取得房产证是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标志。因此,因此我认为在未领到房产证之前就对房产立遗嘱进行处分,而法律上认定个人合法房产的依据就是房产证。
其次,我认为由次子起草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分配遗产时,应属无效遗嘱。但本案中有特殊的一点在于,因而遗嘱仍属无效。实践中,你爷爷的这种情况属于代书遗嘱,该套房产应当由老人后来的老伴和子女共同继承,由于98年7月已再婚,涉嫌无权处分,是否能够要求尚存疑虑,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见证人,根据法律规定
首先,从交付房款到实际领到房产证往往存在较长的时间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