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