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处分其财产,其与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自由意志的体现,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合同即生效。杨某作为买方,无任何违约行为。龙某作为卖方,无任何法定或履行不能的事由而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己构成了预期违约,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如龙某能够证明该房屋产权已转移至第三人,现履行不能,则可以不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否则杨某仍然有权要求龙某继续履行合同。如杨某同意解除合同,对于龙某应赔偿多少损失,杨某有选择的权利,可以要求龙某双倍返还定金以及房屋在此期间价格上涨的损失,也可以要求龙某按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