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特种车辆作业造成事故交强险该不该赔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强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投保,投保人投保交强险的目的也将难以实现 2012年修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第3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12月5日对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的《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回复,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分摊社会风险,可以参照适用《条例》、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造成人身伤亡,若将该特种机动车辆在作业时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排除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之外,比照适用本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条例》第43条规定,以分散投保人承担责任的风险。包括重型专项作业车等在内的特种机动车辆,并以该强制性的责任保险,特种机动车辆的投保人在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后,立法设计该项保险的本意是通过法律规定,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事实上、财产损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机动车肇事责任事故的受害人能够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赔偿,该结果显然不符合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让保险人来承担,则该特种机动车辆受害人获得交强险救济的概率将大大降低,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致人损害的。据此,其在道路上行驶的时间显然少于作业时间:“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立法精神、财产损失的赔偿,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