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地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如改变土地用途)和法律上的处分(如将土地权利进行交易)。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行使处分权受以下两方面限制。 一是需要受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意志的限制。集体土地所有权真正主体是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不是他们的代表机构或者代表人。所以,对集体土地的重大处置决定,要依法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成员表决同意。在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农民集体对土地实际已无直接的收益权,也无法直接行使处分权,故农民集体已无法对所有权主体代表行使权力予以限制。从这一实际情况出发,乡(镇)土地所有者代表行使上述权利可不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成员表决同意。 二是需要受国家法律和政府管理的限制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对集体土地的处分权,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须履行法定义务。例如,未经依法征收不得转让土地,不得将集体土地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改变土地用途须依法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