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在劳动者与参加了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之间因退休手续办理而发生的纠纷。因退休手续的办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是该单位的职工、工作一定的年限、购买一定年限的社会保险等,而有些条件的审查不属于人民的审判范围,故此种情形下退休手续办理的请求不宜作为人民的受案范围。
第二种情况是在劳动者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之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三)项,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等发生的纠纷,属于人民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