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前(2003年12月31日前),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1至4级的(不管年龄和工龄),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按月领取本人工资一定比例的伤残抚恤金(相当养老金和补贴)。而非工伤退休得到年龄,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才能办理退休,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
2004年1月1日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条例规定,工伤1至4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本人工资一定比例的伤残津贴。单位继续缴纳医保。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基金补助差额。就是说,1至4级工伤人员可提前离岗修养,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非工伤还得到岁数才能办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