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怎么计算立案、结案时间及审理期限问题解答如下,
第六条
第一审人民收到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 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
第二审人民应当在收到
第一审人民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 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按照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
第七条 立案机构应当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
第八条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
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
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或者勘验,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
一)上级人民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
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财产的期间。
第十条 人民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民。受托人民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七日内送达。 人民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一)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
(二)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三)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四)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