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于实践当中,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出让主体与受让方签订合同的情况客观存在,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