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合伙人能否以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伙人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恶财产份额出质,但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无效。 质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性,合伙人如果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作质押担保,就使合伙企业的财产处于不稳定状态,如其不能实际履行债务,债权人就要依法执行合伙企业的有关财产份额予以优先受偿,从而导致合伙人的变更。因此,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意即意味着全体合伙人承诺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风险。如果全体合伙人不同意承担这种风险,该合伙人即不得行使这一权利,否则出质无效。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