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所谓即时解除,是相对于预告解除而言,它是指劳动者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在特殊情况下,无需告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面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 在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权利规定上,同《劳动法》有关规定内容相比较,《劳动合同法》有以下几点不同: (1)《劳动合同法》区分两种情况,即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和无需通知即时解除两种情况,而《劳动法》规定即时解除只有前一种情况。将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纳入到无需通知即时解除中加以规定。根据上述《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即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①用人单位有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2)在即时通知解除情形中,增加以下几项内容:
①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用人单位不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直接影响到劳动生产安全,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它是一种严重违约行为,《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权利,有利于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为劳动者创造更为安全和人道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社会保险关系到劳动者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利益,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应由其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可能导致劳动者社会保障利益丧失,在年老和生病时失去必要的经济来源,这就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因此,《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权利。
③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对于用人单位违法和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规章制度,劳动者要摆脱其束缚,最好的办法就是离开该用人单位,所以《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④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所签订合同违反了法律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原则,在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劳动者所表示的意思并非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救济权利。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