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产品主要包括电子书、歌曲和音乐、图像和视频、影视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视频游戏、计算机娱乐游戏。电子信息产品不以有体物的承载为必要,使用基本无损耗且可以无限复制和迅速传递。对于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的认定,当事人对交付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当事人对交付方式没有明确约定,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关于“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只要买受人收到了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可认定为已经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