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情,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
2、委托机构为:公、检、法、司或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保险行业、村民(社区)委员会以上的社会团体组织机构,无印章的委托书(介绍信)一律视为无效委托。
3、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决定受理,按程序办理鉴定手续;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向委托人或当事人说明不能受理的事由。
4、复核鉴定、重新鉴定、影响较大的鉴定以及已经报(立)案的案件鉴定、只接受办案(纠纷处理)机关、县以上国家机关部门、监督及管理部门的委托。
5、委托人、当事人应当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因提供材料虚假或不完全而造成错鉴的,由提供人负责。
6、委托人、当事人应积极配合鉴定工作,按要求补充必须的证据资料,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7、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向委托人或被鉴定人收取鉴定费用,特殊情况下,需要出诊鉴定、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及到外地送检等案件,应预先交纳相关费用。
8、委托人或被鉴定人有权选择鉴定人和申请鉴定人回避,无特殊情况本所应尊重委托人或被鉴定人的选择和申请。
9、鉴定工作启动后撤回委托或者终止鉴定的责任为委托人或被鉴定人的,不退鉴定费;为不可抗力或不可预知的原因造成的,退一半鉴定费;终止鉴定责任为本所的,应当全部退还鉴定费。
10、委托人、当事人有权监督鉴定人依法、公正、廉洁、高效、认真负责地做好鉴定工作;有权向本所负责人或上级监督机关举报本所人员的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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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人或被鉴定人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如答复不满意,可以向本所负责人反映或按照法定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