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票据权利的丧失补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挂失止付
(1)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2.公示催告
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提出申请,请求人民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