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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实践法律行为

帮助5人 4.8w浏览 匿名 2020-09-21 甘肃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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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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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践性法律行为也叫要物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外,还需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保管合同,只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没有保管物的实际交付,保管合同还不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分为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是不仅要求对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要物民事法律行为,比如保管、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等行为。其中,交付实物的行为是此类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
    《合同法》
    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九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三百七十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一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全文
    8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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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种情形中,未经肖像权人许可而实施的行为视为正当行使权利:在个人学习过程中,为了提升自身专业知识及技能,有必要使用到肖像权人公开发表的肖像;在涉及艺术欣赏与美学教育的场合下,因艺术价值之考量,允许在相关课程或者科研项目中适度运用肖像权人公开的形象;基于新闻报导的真实性原则,制作及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是无法避免且无可厚非的行为;在公民职责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履行时,国家机关可以在法定必要范畴之内制作、使用并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此外,为了展现特定公共场所的真实面貌,制作、使用以及公开肖像等行为也是无法避免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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