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不胜任工作
法律有明确规定,当员工不胜任工作时,公司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这种调整与变动,与员工的工作能力是有因果关系的。这属于公司的用工自主权和管理权利。
2、脱密期
涉及到保密责任的员工,在辞职之后的脱密期内,公司可以将其岗位调整到不再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工作岗位上去。这种调整的意图,在于保密公司的商业秘密,而且这种措施,往往也会先行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形态而存在。
3、特殊行业的轮岗制下
一些特殊机构,如银行,往往先行规定有轮岗制;或者有一些特殊岗位,如管培生,往往也会实行轮岗制;或者一些随项目而设立的销售岗位,项目结束之后,需要另行更换一个新的销售项目。这些轮岗,往往都会涉及到工作岗位的变更。
4、前后工作地点的适当变更
关店、搬家,都会引起员工工作地点的变更,如果前后地址相邻,所增加的员工上下班时间成本不高,员工负有服从义务;如果公司有一些额外补贴,如交通补助,员工更应该负有服从义务。这种变动之下,如果员工拒绝前往的话,往往都会被违纪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