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第
二,行政赔偿请求人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种,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共同侵权机关则共同赔偿;法律、法规授权机关则被授权组织赔偿等等。
第
三,当事人申请行政赔偿原则上有两种程序可以选择,一种是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程序,一种是单独提出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规定,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规定,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
第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赔偿法》
第八条,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法》
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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